全國聯(lián)網電腦體育彩票7星彩游戲規(guī)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彩票發(fā)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財綜[2002]13號)等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全國聯(lián)網電腦體育彩票7星彩(簡稱“7星彩”)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統(tǒng)一發(fā)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所轄區(qū)域內承銷。
第三條 7星彩采用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發(fā)行,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設置的投注站點銷售,定期開獎。
第四條 7星彩實行自愿購買,凡購票者均被視為同意并遵守本規(guī)則。
第五條 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或兌付獎金。
第二章 投注
第六條 7星彩是指從0000000-9999999中選擇任意7位自然數(shù)進行的投注,一組7位數(shù)的排列稱為一注,每注金額人民幣2元。購買者可進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數(shù)范圍為2-99倍。單張彩票最大投注數(shù)量不得超過10000注。
第七條 7星彩按期銷售,期號按公歷年度編排。
第八條 投注者可選擇機選號碼投注、自選號碼投注。機選號碼投注即由投注機隨機產生投注號碼進行投注,自選號碼投注即將投注者選定的號碼輸入投注機進行投注。
第九條 7星彩采取有紙化投注,投注號碼經投注機打印出對獎憑證,交投注者保存,此對獎憑證即為7星彩彩票。
第三章 設獎
第十條 7星彩按當期銷售額的50%、15%、35%分別計提返獎獎金、彩票發(fā)行費和彩票公益金。返獎獎金分為當期獎金和調節(jié)基金,其中,49%為當期獎金,1%為調節(jié)基金。
第十一條 7星彩共設六個獎級,一、二等獎為浮動獎,三、四、五、六等獎為固定獎。各獎級和獎金規(guī)定如下:
一等獎:獎金總額為當期獎金額減去固定獎總額后的90%,以及獎池資金和調節(jié)基金轉入部分;
二等獎:獎金總額為當期獎金額減去固定獎總額后的10%;
叁等獎:單注獎金固定為1800元;
四等獎:單注獎金固定為300元;
五等獎:單注獎金固定為20元;
六等獎:單注獎金固定為5元。
第十二條 7星彩單注彩票中獎獎金最高限額500萬元。
第十三條 7星彩設置獎池,獎池由未中出的浮動獎獎金和超出浮動獎單注獎金封頂限額部分的獎金組成。獎池與當期獎金中用于一等獎的部分及調節(jié)基金轉入部分合并頒發(fā)一等獎獎金。
第十四條 當獎池資金超過8000萬元(含)時,下期一等獎與二等獎獎金分配比例倒置,即:一等獎分配獎金為當期獎金額減去固定獎總額后的10%;二等獎分配獎金為當期獎金額減去固定獎總額后的90%。
第十五條 調節(jié)基金包括按銷售總額的1%提取部分、浮動獎獎金取整后的余額、棄獎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調節(jié)基金專項用于支付各種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調節(jié)浮動獎獎金以及設立特別獎。動用調節(jié)基金設立特別獎,應當報財政部審核批準。
第十六條 一、二等獎按照該獎級實際中獎注數(shù)平均分配該獎級獎金。當上一獎級單注獎金低于(或等于)下一獎級單注獎金時,上一獎級單注獎金補足至下一獎級單注獎金的二倍。所需資金從調節(jié)基金中支付,若調節(jié)基金不足時,用彩票發(fā)行費墊支。
第四章 開獎
第十七條 7星彩每周二、五、日開獎,搖獎過程在公證人員監(jiān)督下進行,通過電視臺播出。開獎時按順序搖出7個號碼,該7個號碼的排列為當期開獎號碼。
第十八條 每期開獎后,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需將開獎號碼、當期銷售總額、各獎級中獎情況以及獎池資金余額等信息,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并將開獎結果通知各銷售終端。
第五章 中獎
第十九條 7星彩根據投注號碼與開獎號碼相符情況確定相應中獎資格:
一等獎:投注號碼與開獎號碼全部相符且排列一致,即中獎;
二等獎:投注號碼有連續(xù)6位號碼與開獎號碼相同位置的連續(xù)6位號碼相同,即中獎;
叁等獎:投注號碼有連續(xù)5位號碼與開獎號碼相同位置的連續(xù)5位號碼相同,即中獎;
四等獎:投注號碼有連續(xù)4位號碼與開獎號碼相同位置的連續(xù)4位號碼相同,即中獎;
五等獎:投注號碼有連續(xù)3位號碼與開獎號碼相同位置的連續(xù)3位號碼相同,即中獎;
六等獎:投注號碼有連續(xù)2位號碼與開獎號碼相同位置的連續(xù)2位號碼相同,即中獎。
第二十條 當期每注彩票只有一次中獎機會,不兼中兼得,另行設立的特別獎除外。
第六章 兌獎
第二十一條 7星彩兌獎當期有效。每期自開獎當日起60天為兌獎期,逾期未兌獎視為棄獎,棄獎獎金納入調節(jié)基金。
第二十二條 兌獎機構有權查驗中獎者的中獎彩票及有效身份證件,兌獎者應予配合。
第二十三條 凡偽造、涂改中獎彩票,冒領獎金者,送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